海口装修网了解到田某与蒙某是楼上楼下邻居。双方购买的房屋是毛坯房,开发商交付使用后,各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2013年年底,田某入住后不久发现入室花园的墙角顶上出现渗水(排水管上端周边),之后该处的天花板及附近的墙体涂料开始脱落。
2015年8月,田某阳台天花板排水管周边也出现渗水,影响到附近的墙体,即客厅与阳台隔墙(排水管附近)、小卧室与阳台内侧墙体有渗水发黄的痕迹。
经物业公司协调,田某与蒙某一直协商未果,于是,田某起诉了蒙某,要求蒙某排除妨碍,修理蒙某房屋的防水,修复田某被损害的墙体,恢复原状。蒙某认为田某房屋漏水原因并非其造成的,是开发商共用管道问题。田某就其房屋的入室花园、阳台处漏水原因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
1、入室花园处渗水原因主要是蒙某厨房排水管漏出。
2、阳台处渗水原因是田某排水管主管上部与楼板连接处漏出。
2016年6月,田某又发现房屋主卧室正顶部(天花板)出现渗水现象。经鉴定,田某主卧室天花板渗水原因主要由蒙某卫生间抽水马桶与楼板连接处存在渗漏导致。
面对鉴定结论,蒙某仍认为漏水是公共管道的问题,管道接口在其楼板底下,抽水马桶与楼板连接处导致漏水是楼盘本身质量问题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田某、蒙某系楼上、楼下不动产相邻关系人。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蒙某作为房屋的权利人,应该保证其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避免对相邻方造成妨碍。根据鉴定结果,为尽快解决田某的生活问题,从有利于双方生活、公平合理角度出发,一审法院判决蒙某对自家房屋厨房排水管、卫生间抽水马桶与楼板连接处及阳台排水主管与楼板连接处进行维修,并对因渗漏造成田某房屋损坏的墙体予以修复,恢复原状。
海口装修网获悉,判决后,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