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一中院审理了一件合同纠纷案
。海口装修网了解到,案件当事人何女士通过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介绍,购买了该公司与其它公司合作开发的商品房。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委托该公司为其购买的商品房装修。
何女士付完所有的房款及装修款后,由于合作公司未按照合同交房,何女士与合作公司解除购房合同。当何女士找该公司要回当初所付的装修款项的时候,该公司以已完成装修为由不予退还,于是何女士将其告上法庭。
据悉,2012年5月,何女士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介绍,与合作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公司与其合作公司合作建设的位于某小区3幢5层23号毛坯房出卖给何女士。何女士于签订合同当日将毛坯房购房款327298元及房屋装修款(含购买家具、电视款项)177702元、共计505000元转入王某的账户。
王某向何女士出具房屋装修款收条,且在该收条中写明“如果以上款项有争议由王某负责支付”。王某将购房款327298元转交合作公司,将房屋装修款177702元转交该公司。但合作公司因种种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何女士将合作公司诉至法院,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解除何女士与合作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作公司向何女士一次性退还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
房子已经退了,何女士找到该公司要回当初给付的装修款。何女士将其要回装修款的要求告诉该公司后遭到了公司负责人王某的拒绝。原来在合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房之前,该公司已经利用和其它公司合作之便将上述毛坯房装修完毕。王某认为何女士给付的装修款已经按照当初的约定用于装修了,何女士主动与合作公司解除《商品房购买合同》,装修的损失应由何女士自行承担。于是对何女士提出的返回装修款事宜坚决拒绝。遭受拒绝后的何女士将该公司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和王某连带退还房屋装修款177702元及利息。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何女士与该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装修合同关系,该公司为受托方。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将已装修完毕的涉案工程交付给何女士使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某在向何女士出具的房屋装修款的收条中写明“如果以上款项有争议由王某负责支付”,该行为属于对何女士支付的房屋装修款在有争议时的保证担保,由于相关各方没有对保证方式及范围进行约定,王某应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该公司应偿还何女士支付的房屋装修款承担偿还责任。何女士主张违约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涉案房屋装修款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海口装修网了解到判决如下,该公司向何女士退还房屋装修款177702元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