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装修网了解到,在2014年10月15日,杨先生与开发商公司签订合同,以68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商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口市海榆中线38号某小区的房字,并付足首期购房款107117元,余下房款482000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授权银行划付给开发商公司。
合同约定开发商公司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杨先生使用,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杨先生要求开发商公司按照逾期天数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截止2016年9月5日本案开庭审理时,该小区项目尚未完成各项验收,杨先生将开发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降雨后开发商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在90个工作日内告知杨先生,应视为开发商公司放弃主张工期顺延的权利,因此,开发商公司以降雨天气为由主张工期延误理由不成立;开发商公司主张政府部门政策改变导致工期延误,理由也不成立。判决其向杨先生支付违约金6万余元。
海口装修网获悉,开发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