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央行曾就存款保险制度做出解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存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存款保险条例》较征求意见稿升级 设7日偿付时限
国务院正式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和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可以发现在条款中存在两项较明显变动:
一、存款保险基金需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人存款。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中“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条款变更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时间上做出明确限定。
二、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追究刑事责任。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依法给予处分”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两项和并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予处分”上升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两项变动来看,《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文件相较《意见征求稿》在存款人利益维护和工作人员管理上均做出更高要求。在随后的答记者问中,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也不纳入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设50万最高偿付限额 为99.63%存款人全额保护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此前,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曾向中新网金融频道解释,银行吸收公共存款关联范围更广,从《存款保险条例》中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就是公共利益的金融安全网。最高偿付额为50万是指单一账户,居民可以多头开户。如果家庭中有三口人,每个人又都可以在工、农、中、建等多家银行开户,所以单个户头50万肯定是足够覆盖。像欧美这种制度的保额是人均GDP的5倍左右,以中国目前人均GDP计算,50万的保额相当于10几倍的人均GDP,已经足够高。
“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对于储户个人是没有影响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个人收益没有影响。未来随着银行业的竞争更加充分,对个人而言,存款的风险会变得更小。”
加强小银行竞争力 加快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征求意见稿》中曾表示,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大积极意义正是“对小银行的发展创造了非常好的条件”,过去小银行在与大银行的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有了保险制度,增加小银行信用和竞争能力,使小银行的存款和大银行的一样安全。“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
“当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中国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形成一个制度保障。”郭田勇表示,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后,能保障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下一步继续向前推进,也有利于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的发展。
钟伟解释,对于企业,以后会更关注银行评级,就会选“好银行”(资本充足,风险低、资本质量好、服务好的银行),以前是存款不考虑银行风险,而未来就要考虑这些,选择“好银行”。钱更多会流向“好银行”,而“好银行”并不一定是大银行。至于“差”银行可能为吸收存款,支付的利息就会高一些。
上海交大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朱宁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真正落地,将有助于加快市场利率化改革,该制度的缺失已拖延了其他改革开展。利率市场化后,银行生存环境将迎来真正的变革。银行贷款行为将更加市场化,随着存贷利差收紧,中间业务会增长。此外由于融资成本会增高,贷款会竞争加剧,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也会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