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口装修网了解,2012年,经秀英法院和海口市中院一审二审,判决要求海口乐华兴旅馆有限公司将海秀路152号三层小楼的二三层使用权归还给房屋产权人谭某姑。该案进入执行环节后,乐华兴旅馆(法人代表谭某,系谭某姑侄子)无视秀英法院搬迁通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海口装修网了解到,后来案外人谭某琼(谭某姑胞弟)提出执行异议,以执行标的物是属于谭某琼和谭某姑共有,属于家族财产为由,要求停止该案执行。秀英法院依法公开听证审查,驳回了异议。2015年,案外人谭某琼、陈某燕(谭某姑胞姐女儿)、谭某玉(谭某姑胞妹)对该案执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确认执行标的房产为三人与谭某姑共有,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证据不足,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来三原告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仍被驳回,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秀英法院曾登门做和解工作,但申请执行人与几名案外人之间多年矛盾,且分歧较大,无法化解。
12月16日秀英法院法警到达执行现场,拉起了警戒线。执行工作准备到位,开始清场。案外人谭某琼的妻子试图阻挠,被法警带离执行现场。将无关人员劝离执行现场后,执行工作人员清点房屋内物品,逐一登记,后由搬运工人搬运至申请执行人租赁的存放场所,搬迁耗时约4小时。整个搬迁过程均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
海口装修网了解到,清场完毕后,秀英法院将房屋交给申请执行人使用,并告知被执行人屋内物品存放地点,要求其限期领取。